令用戶不勝其煩的廣告信息有望得到根除。昨天,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佈消息稱,工信部已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其中明確規定未經用戶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其發送商業短信息,這一規定也將成為治理垃圾短信現象的政策依據。(11月5日《京華時報》)
  商業信息廣告之患,每個享受著信息化帶來便利的人恐怕對此都有著切身的體會。一次以“意見稿”之名而來的征求稿,在經歷過許多次的治理落空後,仍能讓人對此抱有莫大的期待,而細看意見稿的內容來看,不可謂不具體,不可謂不全面。不僅對商業信息的發送有著明確的限制,而且把覆蓋範圍遍及了除短信以外的微博、微信等通訊平臺,甚至,即便是對於公益性短信息以及涉及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預警和處置等應急公益性短信息的發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大有讓商業信息無處遁形的勢頭,這樣的治理努力,當然是值得肯定的,但是這是否能就此根絕商業信息的泛濫呢?或者說,這是否是最好的路徑依賴呢?
  對照最真實的通訊市場生態來看,此次相關部門起草的管理規定,首先所面臨的便是一個執行難的問題。這種著眼於事後治理的規定,所面臨的是失範的市場規則下,叢生的種種亂象,如今即便是有細緻而具體的新規,依然難以一一對應於業已存在的沉痾。比如意見稿中的“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應當停止向其發送”,這些垃圾短信的運營商,本就處於野蠻生長中,又如何會把這些規則當回事?細則規定得越細緻,執行的空間和可能性便越小,最後就可能同過去的規定一樣,以“不了了之”收場。
  事實上,商業信息的泛濫,從某種程度上說,並非源於運營商的無孔不入。運營商所提供的是一個平臺載體,而不勝其煩的是內容進入。那麼真正有必要追問的,這些內容是如何泛濫流行的?比如,這些明顯存在誇張甚至是詐騙的信息,為何能長期遊蕩在各種通訊平臺上,是如何逃脫廣告法的法眼的?又是如何逃脫相關部門的管理呢?而進一步延伸,這些商業信息的泛濫,首先在於一個存在的市場,那麼同樣有必要追問的是,這個市場是如何建成的?換言之,這些信息是如何順暢並“精準”地投遞進手機的呢?而這所關聯的是另一個病態,個人的通訊信息是如何成為商業內容?是如何被輪番倒賣的呢?
  於此而言,如果能在法治範疇上進行正本清源的治理,才能從根本上根治商業信息的泛濫。而這種著眼於事前的治理,也應該大大優勝於簡單著眼事後治理的規則設定。一場正本清源的治理,所需要的不過是一場治理的勇氣和魄力,能夠在現有的律法範疇內,將短信內容能不至逾越法律雷池,將公民信息列入法律保護之中,而不至於成為被賣來賣去的商品。可以說,如果在法治上不能有所精進,再多的新政,恐怕也不過是徒具觀賞價值而已。
  文/高亞洲
  
  (辣味時評,一掃就行!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  (原標題:治理商業信息需要法治路徑上的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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